誰人屬於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監管制度涵蓋的物品有哪些

兩級註冊制度詳解

​過度安排及懲罰

誰人屬於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任何以下活動

01

01

買賣(包括購買及出售)出口或進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02

02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03

03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04

04

就 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仲介人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士,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監管制度涵蓋的物品有哪些?

 

貴金屬

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寶石

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貴重產品

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

兩級註冊制度的詳解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需要明確隸屬於以下哪種類別

01

​無須註冊
若交易總額低於港幣120,000

02

A類註冊交易商
若交易商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

03

B類註冊交易商
若交易商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和“指明現金交易”

【指明交易】:交易為總額不少於港幣120,000元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項額的非現金付款
【指明現金交易】:即交易為總額不少於港幣120,000元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項額的現金付款,不論是單次操作,亦或有關聯的若干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