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由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負責監管。截至2016年6月30日,香港一共已經發出1755只發放債人牌照。
牌照申請要求
资金需求
適合人選
適宜經營場所
其餘資料
服務範圍
放債人牌照的申請手續繁多,除了遞交相應的材料,準備資金及合適經營場所以外,海關也需要和放貸負責人會面,並前往營業地點視察。在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後,牌照法庭會最終確認牌照的發放與否。 縱橫在放債人牌照的申領上。有非常豐富的經驗,能讓申請人面對繁雜的申請要求及流程時,省心省力。
资金需求
◆ 協助協助評估所涉及的處所是否為適宜經營放債業務的場所、申請人是否為經營業務的適當人選
◆ 協助客戶與銀行溝通,以符合銀行的特定開戶要求
◆ 就客戶盡職審查、備存記錄規定、牌照規定及發牌條件提供合規諮詢
適合人選
適宜經營場所
◆ 向監管機構提交申請文件,並協助公司回應海警務處的要求與質詢
◆ 協助公司放貸負責人與警方的會面,陪同警方及相關人士到營業場所實地考察
◆ 陪同申請人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訊,跟進申請直至牌照正式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