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由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負責監管。截至2016年6月30日,香港一共已經發出1755只發放債人牌照。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Money Lender)。放債人指經營貸款業務(不論他是否亦經營其他業務)的人,或宣傳、宣佈或以任何方式顯示自己是經營該業務的人(受豁免除外)。
放債人業務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貸款並且不同於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業務,包括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的貸款,例如:(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中小型企業貸款,(4)有抵押貸款等。

​牌照申請要求

 


资金需求

​須準備與計劃放貸金額匹配的資金

適合人選

申請人及放貸負責人須為合資格人員

適宜經營場所

營業場所須獲得業主的許可證明

其餘資料

須準備放債業務的業務計劃、財務證明等文件

服務範圍

放債人牌照的申請手續繁多,除了遞交相應的材料,準備資金及合適經營場所以外,海關也需要和放貸負責人會面,並前往營業地點視察。在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後,牌照法庭會最終確認牌照的發放與否。 縱橫在放債人牌照的申領上。有非常豐富的經驗,能讓申請人面對繁雜的申請要求及流程時,省心省力。



资金需求

◆ 協助協助評估所涉及的處所是否為適宜經營放債業務的場所、申請人是否為經營業務的適當人選


◆ 協助客戶與銀行溝通,以符合銀行的特定開戶要求


◆ 就客戶盡職審查、備存記錄規定、牌照規定及發牌條件提供合規諮詢

適合人選

◆ 準備及編制牌照申請文件及表格,包括但不僅限於申請人具備慣例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財務狀況文件證明、擬經營處所的排名圖及業主書面許可,合規指引等

適宜經營場所

◆ 向監管機構提交申請文件,並協助公司回應海警務處的要求與質詢


◆ 協助公司放貸負責人與警方的會面,陪同警方及相關人士到營業場所實地考察


◆ 陪同申請人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訊,跟進申請直至牌照正式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