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範圍



跨境婚姻
家事法律服務

■ 婚姻登記、離婚手續、子女撫養權諮詢
■ 定制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
■ 離婚析產諮詢
■ 配偶內地財產線索調查
■ 家庭資產跨境配置優化建議

内地遺產
繼承法律服務

■ 辦理港人內地遺產繼承手續(房產、銀行存款、車輛、保險、證券等財產)
■ 複雜親屬關係遺產繼承諮詢(多次婚姻、養子女、繼子女)
■ 定制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
■ 辦理有關文書內地公證手續



跨境婚姻家事法律服務

在香港登記結婚,內地會承認嗎?

只要同時符合香港和內地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地是可以承認的。但香港結婚證明如確需在內地使用,則需先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然後經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能送往中國內地使用。

在香港離婚,內地會承認嗎?

香港離婚必須先獲得家事法庭批准的暫准離婚判令,但獲得暫准離婚判令並不意味著夫妻已經正式離婚,僅有在夫妻雙方獲得絕對離婚判令後,夫妻婚姻關係方才正式解除。取得離婚絕對判令後,可在內地向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內地法院認可和執行該離婚絕對判令。

在香港結婚,可以在內地辦理離婚手續嗎?

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在香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在內地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且需要將在香港辦理的結婚手續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然後經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能送往中國內地使用。

雙方分別向香港法院和內地法院起訴離婚,內地法院會否受理?

在內地和香港對該離婚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例如一方是香港居民、一方是內地居民,則如果一方向香港法院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向內地法院起訴離婚,內地法院仍然可以受理。一旦內地法院先作出離婚的判決書,由於香港法院承認內地的離婚判決,因此香港法院通常會終止處理。如內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就同一離婚案件都作出各自的判決,則內地法院將不會受理申請認可香港法院判決的案件。

在香港已離婚,內地的房產如何處理?

如果雙方在香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尚未就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內地不動產進行分割且雙方有爭議的,可首先向內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效力後,再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內地法院起訴對內地不動產進行分割。

在內地訴訟離婚,如何處理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撫養權?

如果涉港離婚案件由中國內地法院受理並審理,則相關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一般一併由處理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和處理。如果父母中任何一方為內地居民,且未成年子女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內地,則中國內地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應有管轄權。


內地遺產繼承法律服務

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遺囑,是否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

一般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
簡單的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住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從而,在死者過身後,繼承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 那麼,如何判斷香港遺囑是否有效呢? 一般認為,遺囑若經過香港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即具備法律效力。

有遺囑如何繼承中國內地房產?

遺囑繼承。處理上述事宜的邏輯,可以簡單概括為:香港居民生前居住於香港–在香港立下遺囑–過身後,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認證遺囑在內地具備法律效力– 內地不動產之繼承則按照遺囑內容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無遺囑如何繼承中國內地房產?

法定繼承。若被繼承人:A)沒有立下遺囑; 或者B)雖立下遺囑,但經檢定被認定為無效; 或者C)涉及到遺囑沒有涵蓋的遺產部分,如何繼承? 此情形下,位於內地的不動產,將按照內地法律下的“法定繼承”方式進行處理。 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來處理:即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繼承權。

有遺囑繼承內地房產的辦理流程?

若被繼承人在香港立有遺囑並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則應當按照遺囑內容來處理內地遺產的轉移登記,即由遺囑指定繼承人來繼承內地不動產。 辦理流程如下:
• 繼承人在具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公證人處辦理《繼承遺產聲明書》,如需委託內地律師辦理內地繼承公證及房產繼承過戶手續,則需一併辦理《委託書》;
• 《繼承遺產聲明書》簽署完畢後,由香港公證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 繼承人本人或繼承人委託內地律師持有上述公證書,前往內地辦理內地繼承公證書;
• 繼承人本人或繼承人委託內地律師持有內地繼承公證書,前往內地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登記。

無遺囑繼承內地房產的辦理流程?

• 由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先行商定:由誰繼承、誰放棄繼承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皆繼承;
• 決定後,繼承人在具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公證人處辦理《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書》/《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如有),交由內地有關部門(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不動產登記部門等)確認,確認無誤後正式簽署;
• 簽署完畢後,由香港公證人送交至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加章及轉遞;
• 繼承人本人或繼承人委託內地律師持有上述公證書,前往內地辦理內地繼承公證書;
• 繼承人本人或繼承人委託內地律師持有內地繼承公證書,前往內地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登記。

內地房產繼承有期限要求嗎?

一般遺產繼承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作為遺產被繼承的,過戶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如果產生繼承糾紛的,會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為三年,為了避免糾紛,繼承房屋後應該儘快辦理過戶登記。
若將房產通過遺囑方式贈予除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則不屬於繼承,而屬於遺贈。那麼受遺贈人需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房產所需費用?

1、香港委託公證、繼承聲明公證、接受或放棄繼承聲明公證及轉遞費
2、內地公證費
3、內地律師費用
4、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登記費等政府費用

內地遺產之動產,比如內地銀行戶口、股票、車輛等,如何繼承呢?

有關內地動產的繼承,我們仍然要區分是否有遺囑。
• 有遺囑
若被繼承人(即死者)生前立有遺囑且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那麼關於動產的分配,依然要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 無遺囑
若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 或者雖立下遺囑,但經檢定被認定為無效; 或者涉及到遺囑沒有涵蓋的動產部分,如何繼承?
依香港法下有關繼承的規定。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動產,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通常為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